OpenHarmony法务与合规组工作制度
版本号: 1.0 发布时间: 2022年8月12日
工作定位与职责
1.1 开放原子开源基金会(以下称“基金会”)OpenHarmony法务与合规组(“本小组”)负责支撑OpenHarmony开源项目(“本开源项目”)的法务相关工作,并向OpenHarmony工作委员会等项目治理组织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1.2 本小组的工作职责系就OpenHarmony项目的相关工作提供法务建议,相关业务决策根据相应制度由OpenHarmony相关治理组织负责。本小组的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a.协助PMC进行项目相关代码的合规管控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评审项目代码扫描结果,分析许可证相关问题等;
b.制订和修改本开源项目相关的各法律合规制度;
c.参与和设计本开源项目合规赋能方案、整体战略合规体系等;
d.本开源项目日常合规审查及合规纠纷支撑处理;
e.向OpenHarmony工作委员会等OpenHarmony项目治理组织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f.OpenHarmony工作委员会认为应当由本小组承担的其他工作。
小组人员构成及要求
2.1 本小组成员由OpenHarmony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选派的法务代表及列席人员、基金会法务代表共同组成。
2.2 OpenHarmony工作委员会每家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均应选派一位具有投票权的法务代表,并可同时选派一位到两位其他法务人员作为列席人员参与。基金会应选派一位具有投票权的法务代表参与。OpenHarmony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以外的每家其他成员单位可选派一位法务人员作为列席人员参与。法务代表经OpenHarmony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选派和书面授权,代表该成员单位参与本小组工作,行使投票权;列席人员不享有投票权。
2.3 本小组设组长和副组长各一名,组长由全体法务代表通过多数选举方式产生,并由OpenHarmony工作委员会任命,任期两年,每满两年重新选举一次,可连选连任;副组长由组长从全体法务代表中指派,其负责协助组长开展工作。副组长任期两年,每满两年可重新指派。
2.4 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变更法务代表或列席人员的,应及时向本小组基金会法务代表发出书面通知。
2.5 本小组进行的讨论与决策主要涉及本开源项目相关的版权、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和开源合规事务。法务代表应具备以下全部或部分资历:
a.具有知识产权相关专业背景;
b.开源项目合规经验和能力;
c.在各成员单位或基金会担任法务或知识产权事务等相关职务。
2.6 本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负责主持开展组内的日常工作。
2.7 法务代表轮流负责汇总、整理小组全体成员意见,并输出最终的会议纪要。
2.8 各家成员单位指派的法务代表对本单位贡献代码的合规性负责,并承接组长安排的组内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的法务代表在本小组的贡献将计入OpenHarmony项目群成员单位的评估机制,权重占比0.1。
2.9 本小组成员对接触到的基金会及第三方的保密信息应予以保密。
2.10 OpenHarmony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退出工作委员会的,其选派的法务代表及列席人员自动退出本小组。
议事规则
3.1 本小组事项决议以参会或参与邮件评审法务代表过半数通过为原则;议事形式以懒式共识为原则,即在时限内未提出异议,则视为通过;如提出反对意见,需要给出合理的理由。
3.2 本小组召开会议需由过半数法务代表出席,但根据第3.3条的邮件评审除外。根据工作需要,组长、副组长或三名以上法务代表均可发起不定期本小组会议及邮件评审会。
3.3 本小组主要使用 oh-legal@openatom.io邮件列表进行协作,包括发起会议及进行法务事项评审。通过oh-legal@openatom.io邮件列表进行法务事项评审的,所有在列表中的法务代表都视为已参加评审。邮件评审同样以懒式共识为原则,即在指定时限内未通过邮件提出异议的法务代表,则视为其同意该评审事项。如有过半数法务代表同意,则视为通过该评审事项。
附则
4.1 本小组工作制度由本小组负责修订和解释,经OpenHarmony工作委员会审批通过后生效。
4.2 本小组工作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基金会及OpenHarmony相关制度执行。
4.3 本小组的首批法务代表是原OpenHarmony法务小组成员,第2.2条所要求的书面授权可沿用其所在单位出具的原法务小组成员授权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