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enHarmony项目群开源治理制度
2023 年 11 月 14 日,v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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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版权声明
- 1 总则
- 1.1 OpenHarmony 项目群的愿景和使命
- 1.2 项目关系
- 2 业务范围
- 3 项目群成员构成
- 3.1 OpenHarmony项目群成员构成
- 3.2 捐赠人
- 3.3 捐赠人
- 3.4 学术机构和非营利组织
- 3.5 其他组织或个人
- 3.6 OpenHarmony 项目群成员身份的暂停或提前终止
- 4 项目群组织架构
- 4.1 工作委员会
- 4.2 技术指导委员会(TSC)
- 4.3 项目管理委员会(PMC)
- 4.4 生态委员会
- 4.5 工作组
- 5 知识产权策略
- 6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 6.1 OpenHarmony 项目群的收入来源
- 6.2 OpenHarmony 项目群的财产用途
- 6.3 OpenHarmony 项目群财产的使用原则
- 6.4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 7 财务
- 8 OpenHarmony 项目群开源治理制度的生效、修改与解释
1 总则
1.1 OpenHarmony 项目群的愿景和使命
愿景:打造开放的、全球化的、创新且领先的面向多智能终端、全场景的分布式操作系统,构筑可持续发展的开源生态系统。
使命:OpenHarmony项目群托管了操作系统技术和架构的核心代码及组件。以开放治理的方式聚合芯片开发者、方案开发者、产品开发者、应用开发者及各种使能者。持续发展代码使用者和共建者。
1.2 项目关系
OpenHarmony项目群在遵守开放原子开源基金会(以下称“基金会”)章程、《开放原子开源基金会开源项目暂行管理制度》《开放原子开源基金会项目群管理制度》及基金会知识产权策略等制度的前提下进行治理和运作。
2 业务范围
OpenHarmony项目群的业务范围包括:
- 1) 管理、运营OpenHarmony项目群;
- 2) 促进面向多智能终端、全场景的分布式操作系统生态的繁荣发展;
- 3) 促进OpenHarmony项目群范围内的开源软件推广、开源软件使用宣传、培训等;
- 4) 提升面向多智能终端、全场景的分布式操作系统的技术易用性和可靠性;
- 5) 其它经基金会授权的事项。
3 项目群成员构成
3.1 OpenHarmony项目群成员构成
OpenHarmony项目群由 3 类成员构成:
- 1) 捐赠人;
- 2) 学术机构和非营利组织;
- 3) 其他组织或个人。
3.2 捐赠人
- 3.2.1 捐赠人需为从事或支持开源事业的自然人或法人,且需签署相关协议并根据相关协议获得捐赠人资格并满足相应条件。
- 3.2.2 捐赠人分为A类捐赠人、特殊捐赠人、B类捐赠人、C类捐赠人和其他;特殊捐赠人最多2个。
- 3.2.3各类捐赠人应满足的条件分别如下:
- 1) A类捐赠人:i系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ii与基金会签署《OpenHarmony项目群专项资金捐赠协议》,承诺向基金会定向捐赠100万人民币/年用于OpenHarmony项目群,并连续捐赠3年及以上,且,iii满足本开源治理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第3.2.4条规定)。
- 2) 特殊捐赠人:i系合法成立且有效存续的学术机构或非营利机构法人,ii对OpenHarmony项目群有重大开源技术贡献并由工作委员会决策愿意接纳为特殊捐赠人,且每年向工作委员会进行工作报告,iii与基金会签署《OpenHarmony项目群参与协议》,iv在前述参与协议有效期内每年至少投入10个专职人力参与项目贡献,且,v满足本开源治理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第3.2.4条规定)。
- 3) B类捐赠人:i系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ii与基金会签署《OpenHarmony项目群专项资金捐赠协议》,承诺向基金会定向捐赠50万人民币/年用于OpenHarmony项目群,并连续捐赠2年及以上,且,iii满足本开源治理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第3.2.4条规定)。
- 4) C类捐赠人:i系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ii与基金会签署《OpenHarmony项目群专项资金捐赠协议》,承诺向基金会定向捐赠10万人民币/年用于OpenHarmony项目群,且,iii满足本开源治理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第3.2.4条规定)。
- 3.2.4 维持捐赠人有效身份还应满足如下条件:
- 1) 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会有效的规章制度及本开源治理制度;
- 2) 维持与基金会签署的协议持续有效且满足相应的捐赠人条件;
- 3) 致力于推动OpenHarmony项目群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 4) 有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资格的捐赠人应按照基金会的要求提供对应代表的授权书;
- 5) 满足基金会相应的考核标准;
- 6) 根据基金会有效的规章制度及本开源治理制度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 3.2.5 OpenHarmony项目群上述捐赠人依据本开源治理制度及OpenHarmony项目群相关协议在OpenHarmony项目群中获得捐赠人资格,但并不自动取得基金会相关制度规定的捐赠人称号,除非其根据基金会相关制度完成相应捐赠。
3.3捐赠人
3.3.1 A类捐赠人:
- 1) 依据《OpenHarmony工作委员会A类捐赠人加入及考核机制》参与考核的A类捐赠人,考核排名在前11名的成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
- 2) 每个A类捐赠人均有权指派一名代表列席OpenHarmony项目群工作委员会,该代表具有工作委员会的提案权,无投票权。具有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资格的A类捐赠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的对应指派代表有权参加OpenHarmony项目群工作委员会,该代表具有工作委员会的提案权及投票权。
- 3) 每个A类捐赠人均可获取OpenHarmony项目群工作委员会推送的会议纪要和相关专题报告;每个A类捐赠人均可根据相关工作组制度参与OpenHarmony项目群工作委员会下设工作组的工作。
- 4) 每个A类捐赠人均有权对OpenHarmony项目群相关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并进行监督。
- 5) 每个A类捐赠人均有权参与OpenHarmony项目群组织的其他会议和活动。
- 6) 每个A类捐赠人均有权获得OpenHarmony项目群刊物和技术资料。
- 7) 每个A类捐赠人均有权获取OpenHarmony项目群兼容性测评指导以及兼容性测评的排队优先权。
- 8) 每个A类捐赠人均有权在OpenHarmony项目群官网进行品牌展示。
3.3.2 特殊捐赠人:
特殊捐赠人参与项目群治理的方式等同具有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资格的A类捐赠人。
3.3.3 B类捐赠人:
- 1) B类捐赠人总数每满十名,可以选举一名B类捐赠人代表作为工作委员会成员,但B类捐赠人代表最多两名;该代表具有工作委员会的提案权及投票权。每个B类捐赠人可提名一名候选人参与工作委员会B类捐赠人代表选举,选举结果经工作委员会审批后生效,自下次工作委员会会议起正式履职。在前述B类捐赠人代表的选举中,每个B类捐赠人均享有一票,当选的代表具有工作委员会的提案权及投票权。B类捐赠人代表的选举流程及履职原则由工作委员会另行制定。
- 2) B类捐赠人总数不足十名的,自不足十名之日起满两月或B类捐赠人代表任职到期日之较早日起,该B类捐赠人代表资格取消。
- 3) 每个B类捐赠人均可获取OpenHarmony项目群工作委员会推送的会议纪要和相关专题报告。
- 4) 每个B类捐赠人均可根据相关工作组制度参与OpenHarmony项目群工作委员会下设工作组的工作。
- 5) 每个B类捐赠人均有权参与OpenHarmony项目群组织的其他会议和活动。
- 6) 每个B类捐赠人均有权获得OpenHarmony项目群刊物和技术资料。
- 7) 每个B类捐赠人均有权获取OpenHarmony项目群兼容性测评指导以及兼容性测评的排队优先权,但B类捐赠人的排队优先权低于A类捐赠人的排队优先权。
- 8) 每个B类捐赠人均有权在OpenHarmony项目群官网进行品牌展示。
3.3.4 C类捐赠人:
- 1) 每个C类捐赠人均有权参与本项目组织的除工作委员会、技术指导委员会、OpenHarmony项目群工作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之外的其他活动和会议。
- 2) 每个C类捐赠人均有权获得OpenHarmony项目群刊物和技术资料。
- 3) 每个C类捐赠人均有权获取OpenHarmony项目群兼容性测评指导。
- 4) 每个C类捐赠人均有权在OpenHarmony项目群官网进行品牌展示。
3.4 学术机构和非营利组织
本节学术机构和非营利组织仅指非特殊捐赠人的学术机构和非营利组织。
学术机构和非营利组织申请加入项目群成员的,应由工作委员会成员提名,并经过工作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并与基金会签署对应协议后正式加入。此类学术机构和非营利组织参与项目群治理的方式等同C类捐赠人。该资格每两年需要工作委员会重新审核。审核未通过的学术机构和非营利组织成员,成员身份从工作委员会作出审核决定之日起终止。
为维持学术机构和非营利组织成员身份,其还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 1) 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会有效的规章制度及本开源治理制度;
- 2) 维持与基金会签署的协议持续有效且积极履行该协议;
- 3) 致力于推动OpenHarmony项目群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 4) 根据基金会有效的规章制度及本开源治理制度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3.5 其他组织或个人
其他组织或个人需为从事或支持开源事业的自然人或法人,并在社区注册和使用社区资源。
3.6 OpenHarmony项目群成员身份的暂停或提前终止
如OpenHarmony项目群成员有以下情形的,工作委员会有权采取停止接受其捐赠、暂停或终止其参与OpenHarmony项目群的治理、暂停或撤销其代表资格或成员资格等措施。
- 1) 不满足持续维持其项目群成员身份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拖延支付捐赠款项,不足额投入专职人力等;
- 2) 严重违反基金会章程、本开源治理制度或其他相关规定,对项目群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 3) 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
- 4) 给基金会造成重大舆论影响的;
- 5) 提供信息不实,有造假、欺骗情形的;
- 6) 其他需要暂停或提前终止的情形。
4 项目群组织架构
4.1 工作委员会
OpenHarmony项目群设立唯一的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是OpenHarmony项目群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 1) 制定、修改OpenHarmony项目群开源治理制度;
- 2) 选举、罢免工作委员会主席、执行主席、执行总监;
- 3) 决定技术指导委员会(TSC)主席、各项目管理委员会主席、各工作组组长等项目群工作人员选聘和任免;
- 4) 暂停或终止项目群成员权利或身份;
- 5)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和品牌授权管理;
- 6) 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审定;
- 7) 听取、审议执行总监的工作报告,检查执行总监的工作;
- 8) 基金会或本开源治理制度规定应由工作委员会行使的其他职责或权利;
- 9) 如遇工作委员会产生内部重大争议无法作出决策的情形,按照《开放原子开源基金会项目群管理办法》上升处理。
4.1.1 工作委员会成员席位
工作委员会成员席位不超过16席(主席1个,A类捐赠人代表最多11个,特殊捐赠人代表最多2个,B类捐赠人代表最多2个)。
4.1.2 工作委员会成员条件
担任本工作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2) 无刑事处罚记录;
- 3)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会章程制度及本开源治理制度;
- 4) 热心公益事业,自愿为本项目服务;
- 5) 具有较强的公益责任意识,能够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
- 6) 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人际沟通能力;
- 7) 能够为本项目筹划、捐款、管理做出贡献;
- 8) 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开源治理制度规定需满足的其他条件。
4.1.3 工作委员会的构成
工作委员会成员由主席(按第4.1.6.1条规定产生)和捐赠人代表构成,本条的“捐赠人代表”包括A类捐赠人代表、特殊捐赠人代表和B类捐赠人代表,分别按下列方式指派或选举产生:
4.1.3.1 A类捐赠人代表
- 1) 依据《OpenHarmony工作委员会A类捐赠人加入及考核机制》参与考核的A类捐赠人,考核排名在前11名的A类捐赠人有权指派一名代表参加工作委员会,该A类捐赠人指派的代表必须是A类捐赠人或其关联公司雇员。
- 2) A类捐赠人身份终止的,该A类捐赠人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资格取消。
- 3) A类捐赠人指派的代表离职或因其他原因需更换的,由该A类捐赠人撤销原代表指派并重新指派代表。
- 4) A类捐赠人代表任期一年,截至下次A类捐赠人年度考核结果产生。
4.1.3.2 B类捐赠人代表
- 1) B类捐赠人总数每满十名,每个B类捐赠人均有权提名一位候选人参加B类捐赠人代表选举,B类捐赠人提名的候选人必须是B类捐赠人或其关联公司雇员。B类捐赠人代表由所有B类捐赠人投票选举产生。在前述B类捐赠人代表的选举中,每个B类捐赠人均享有一票。
- 2) B类捐赠人身份终止的,来自该B类捐赠人的B类捐赠人代表资格取消,需由剩余B类捐赠人重新投票选举产生新的代表。
- 3) B类捐赠人代表离职或因其他原因需更换的,由该B类捐赠人代表所在公司撤销原代表指派并重新指派B类捐赠人代表。
- 4) B类捐赠人代表累计最多2人,任期两年,每两年重新选举一次。
4.1.3.3 特殊捐赠人代表
- 1) 每个特殊捐赠人有权指派一名代表参加工作委员会,特殊捐赠人指派的代表必须是特殊捐赠人雇员。
- 2) 特殊捐赠人身份终止的,该特殊捐赠人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资格取消。
- 3) 特殊捐赠人指派的代表离职或因其他原因需更换的,由该特殊捐赠人撤销原代表指派并重新指派代表。
4.1.3.4 工作委员会成员任职规则
原则上,所有工作委员会成员应任职至其继任人被任命或选出为止。但因离职或身故等特殊原因的除外。工作委员会成员可连选连任。
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向基金会提交代表授权书,工作委员会成员应向基金会提交书面任职承诺书和信息备案表。
如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中存在一个或若干关联公司,该等关联公司中只能有一个公司能指派代表成为工作委员会成员。
本开源治理制度所称关联公司是指:对于本开源治理制度中所涉任一法律实体,直接或通过一家或多家中间机构间接控制该实体、受控于该实体、或与该实体共同被他人控制的任何公司、合伙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本款下的“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被控制实体百分之五十及以上的股份、股权或表决权,或足以直接或间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4.1.4 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
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指工作委员会中的捐赠人代表所代表的单位(考核排名在前11名的A类捐赠人、特殊捐赠人及当选的B类捐赠人)。
4.1.4.1 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的权利
- 1) 每个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均有权指派一名代表参加OpenHarmony项目群工作委员会,该代表具有工作委员会的提案权及投票权。该代表按照第4.1.6.1条、第4.1.7.1条或第4.1.8.1条规定当选工作委员会主席、执行主席或执行总监时,该成员单位不需要重新指派代表,主席、执行主席或执行总监由该代表兼任。
- 2) 每个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均有权指派一名代表列席OpenHarmony项目群技术指导委员会(TSC)。
4.1.4.2 获得及维持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资格应满足的条件
- 1) 具有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资格的A类捐赠人应在与基金会签署的OpenHarmony项目群捐赠协议有效期内,每年至少投入10个专职人力参与项目贡献。
- 2) 满足本开源治理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第3.2.3条规定的各类捐赠人应满足的条件)。
4.1.4.3 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考核
拟获得及维持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资格的A类捐赠人,必须每年依据《OpenHarmony工作委员会A类捐赠人加入及考核机制》参与考核。《OpenHarmony工作委员会A类捐赠人加入及考核机制》的制定和修改,经工作委员会决策通过后生效。
4.1.5 工作委员会会议运作
4.1.5.1 例行会议:工作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例行会议。例行会议由工作委员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在工作委员会主席缺席或不在场的情况下,可委托执行总监主持。
4.1.5.2 特别会议:超过三分之一工作委员会成员提议,则必须召开工作委员会会议。如工作委员会主席不能召集,发起提议的工作委员会成员可推选召集人。
4.1.5.3 召开工作委员会会议,工作委员会主席或召集人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工作委员会成员。工作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4.1.5.4 工作委员会会议应当进行正式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记录,在限定时间内形成正式纪要,并由出席的工作委员会成员审阅。
4.1.5.5 工作委员会议出席要求
- 1) 工作委员会所有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工作委员会成员(含委托)出席方能召开。
- 2) 连续两次不出席也未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工作委员会会议的工作委员会成员暂停工作委员会投票资格一次。
- 3) 委托他人出席工作委员会会议的工作委员会成员,必须向工作委员会执行主席提供书面委托并明确载明授权范围,且被委托人必须被授予本次会议投票权,否则视为该成员在本次会议待投票事项上弃权。
4.1.5.6 工作委员会会议表决和投票
- 1) 以下事项需与会且享有投票权的工作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 i. 选举工作委员会主席、执行主席、执行总监,及根据第4.1.11第2)款罢免工作委员会主席、执行主席、执行总监、执行秘书;
- ii.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品牌授权等;
- iii. 由过半数与会成员提议需与会成员三分之二表决通过的其他重要事项。
- 2) 以下事项必须享有投票权的全部工作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 i. 对OpenHarmony项目群开源治理制度的修改;
- ii. 暂停或终止项目群成员权利或身份;
- iii. 审批学术机构或非营利机构法人成为特殊捐赠人;
- iv. OpenHarmony项目群的终止;
- v. 本开源治理制度规定或者全部成员半数以上提议认为需享有投票权的全部成员三分之二表决通过的其他重要事项。
- 3) 除本条1)及2)事项之外的事项需由工作委员会会议享有投票权的与会成员过半表决通过。
- 4) 工作委员会决议经与会成员审阅后生效,如果需要公示则由基金会进行公示。
4.1.6 主席
4.1.6.1 工作委员会设主席一名,主席由工作委员会成员从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或其关联公司的雇员中提名,由工作委员会中的捐赠人代表选举产生。主席属于工作委员会成员,但与主席所在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指派的捐赠人代表累计只有一个提案权和一个投票权。除主席特别声明由其行使提案权和投票权外,前述权利均由捐赠人代表行使。主席可由捐赠人代表兼任。工作委员会主席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选连任。
4.1.6.2 工作委员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 1) 召集和主持工作委员会会议;
- 2) 经工作委员会授权,在被授权范围内代表OpenHarmony项目群出席活动;
- 3) 根据本开源治理制度规定或经工作委员会授权,由主席行使的其他权利。
4.1.7 执行主席
- 4.1.7.1 工作委员会设执行主席一名。执行主席由主席从工作委员会中的捐赠人代表中提名或经主席认可,由工作委员会中的捐赠人代表选举产生。担任执行主席不影响该捐赠人代表享有的提案权和投票权。工作委员会执行主席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选连任。
- 4.1.7.2 工作委员会执行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 1) 经工作委员会授权,在被授权范围内代表OpenHarmony项目群出席活动;
- 2) 检查和监督工作委员会决议和各下设工作组的执行、落实情况;
- 3) 经工作委员会授权,在被授权范围内代表OpenHarmony项目群签署文件;
- 4) 与执行总监协商后提议委任或罢免各工作组或委员会负责人,并提交工作委员会决策;
- 5) 可以指定助理协助其工作;
- 6) 本开源治理制度规定应由执行主席行使的其他权利。
4.1.8 执行总监
4.1.8.1 工作委员会设执行总监一名,执行总监由工作委员会成员提名,由工作委员会中的捐赠人代表选举产生。执行总监不属于工作委员会成员,在工作委员会享有提案权,不享有投票权。执行总监由捐赠人代表兼任的,担任执行总监不影响该捐赠人代表的提案权和投票权。工作委员会执行总监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选连任。
4.1.8.2 工作委员会执行总监行使下列职权,每半年向工作委员会进行述职,并接受工作委员会考核。
- 1)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委员会决议;
- 2) 拟定项目群年度活动计划,在工作委员会同意后组织实施;
- 3) 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 4) 与工作委员会执行主席协商后提议委任或罢免各工作组或委员会负责人,并提交工作委员会决策;
- 5) 协调运营、营销、法务、财务等团队开展工作;
- 6) 工作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4.1.9 执行秘书
4.1.9.1 工作委员会设执行秘书一名,由基金会指派, 并经工作委员会决策通过。如工作委员会决策未予通过,基金会有权另行指派合适人员,并由工作委员会决策。
4.1.9.2 执行秘书在工作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执行秘书不属于工作委员会成员,在工作委员会不享有提案权和投票权。执行秘书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任。
4.1.9.3 工作委员会执行秘书行使下列职权:
- 1) 协助执行总监工作;
- 2) 协助工作委员会与基金会的沟通与协调;
- 3) 为项目群提供基金会流程指导和服务;
- 4) 向执行主席和执行总监定期汇报项目进展, 经费使用情况,协调工作组内信息互通。
4.1.10 工作委员会主席、执行主席、执行总监和执行秘书的任职条件
- 1)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 2) 无刑事犯罪记录。
- 3) 廉洁从业,避免利益冲突,相关人员不得在所申报当前雇主单位及其关联公司之外,直接或间接担任其他组织的合伙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等,但工作委员会根据4.1.5.6第2)款表决同意的除外。(为避免歧义,作为开源或标准产业组织的会员单位或其关联公司的雇员,被委任或选举为该产业组织管理组织的主席、董事、理事或执行总监,且不从该产业组织领取对应职位报酬,以及购买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的行为不属于前述利益冲突。)
- 4) 热衷于从事开源工作,善于协调与沟通。
- 5) 对开源操作系统有深入了解,能胜任对应职务。
- 6) 执行总监还应满足在OpenHarmony项目群从事专职工作的条件。专职,是指执行总监能够全力投入到项目群的工作中。
- 7) 主席、执行主席还需在软件或开源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
- 8)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基金会相关制度和本项目群相关规定。
4.1.11 工作委员会主席、执行主席、执行总监和执行秘书的重新选举和罢免
- 1) 对不满足任职条件的工作委员会主席、执行主席、执行总监或执行秘书,工作委员会不得任命。如已经任命的,应予以罢免。
- 2) 对满足任职条件的工作委员会主席、执行主席、执行总监或执行秘书的罢免,由工作委员会根据第4.1.5.6第1)款规定进行。
- 3) 若主席、执行主席、执行总监任期未满时离任,则重新选举。原主席、执行主席、执行总监的任期,从新主席、执行主席、执行总监选出之日起截止。原主席、执行主席、执行总监应配合做好交接工作。
4.2 技术指导委员会(TSC)
OpenHarmony项目群工作委员会下设唯一的技术指导委员会(TSC)。技术指导委员会的权利及职责:
- 1) 制定、修改OpenHarmony项目群技术指导委员会相关制度,在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
- 2) 选举、罢免技术指导委员会主席及委员,其中技术指导委员会主席报工作委员会审批,技术指导委员会主席及委员需要工作委员会任命;
- 3) 定义和维护OpenHarmony项目群的技术愿景及技术地图,使能OpenHarmony应用到千行百业;
- 4) 负责OpenHarmony项目群生态项目内子项目的准入、孵化、毕业及退出的技术决策;
- 5) 对申请提前成为A类捐赠人的企业,负责技术预审该企业的社区代码贡献及行业发行版贡献;
- 6) 接收并审视生态委员会的需求和建议,将审视通过的需求和建议反馈至项目群的对应项目;
- 7) 本开源治理制度规定或者应由技术指导委员会行使的其他权利。
4.3 项目管理委员会(PMC)
OpenHarmony项目群下各项目有权设立各自的项目管理委员会。项目管理委员会主席的任命与罢免应报工作委员会审批。项目管理委员会成员基于在项目中的技术和代码贡献选举产生。项目管理委员会的开源治理制度由各项目的项目管理委员会在不违反OpenHarmony项目群开源治理制度的前提下自行制定,并经项目管理委员会通过后生效。
项目管理委员会职责包括但不限于版本管理:OpenHarmony项目群版本规划采用项目自治原则,由各项目的项目管理委员会进行各自项目的规划。项目版本正式发布前需由基金会进行合规审批。
4.4 生态委员会
4.4.1 生态委员会的定义
OpenHarmony项目群工作委员会下设生态委员会,生态委员会是OpenHarmony生态的践行者和推广者,在工作委员会指导下工作,承接工作委员会赋予的权利和义务。生态委员会主席的任命与罢免应报工作委员会审批。
4.4.2 生态委员会的职责
- 1) 推进OpenHarmony项目群开源生态建设;
- 2) 制定OpenHarmony项目群生态工作计划,包含:产业推广计划(发布白皮书,举办产业峰会等)、成员拓展计划、洞察和收集行业需求、专委会发展计划、展厅建设计划、创新中心建设计划等;
- 3) 协同OpenHarmony项目群兼容性工作组、开发者与活动运营组、教育培训拓展组、IT基础设施组等。
4.4.3 生态委员会的准入条件及规则
生态委员会的准入条件及规则由生态委员会另行制定,经工作委员会审批通过后生效。
4.5 工作组
4.5.1 工作组的设立
经工作委员会提议并表决通过后,可以在工作委员会下设工作组。各工作组组长的任命与罢免应报工作委员会审批。
4.5.2 工作组的职责及基本工作制度
- 4.5.2.1 工作组负责在工作委员会授权范围内代表OpenHarmony项目群完成相应工作。
- 4.5.2.2 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负责主持开展组内的日常工作。组长可根据需要提议设置副组长及人选,由工作委员会任命。
- 4.5.2.3 各下设工作组可以依据各自工作职责和范围,制定本工作组的工作规范和流程,并经本工作组通过后生效。
4.5.3 兼容性工作组
兼容性工作组负责定义并看护OpenHarmony项目群旗下各项目的产品兼容性规范(PCS)及OpenHarmony应用兼容性标准规范,构建OpenHarmony等项目测评流程和基础设施,构建兼容性测试套件(XTS),构建OpenHarmony应用自动化测试工具服务,降低应用与设备的集成开发难度,保障社区与生态伙伴开发者基于OpenHarmony项目群旗下项目开发出高质量的产品和应用,保障OpenHarmony应用基础用户体验质量及在不同设备厂商OpenHarmony设备上的兼容性,将OpenHarmony应用到千行百业并保障生态兼容。
OpenHarmony项目群下的兼容性相关工作由兼容性工作组承接和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 1) 定义并看护OpenHarmony项目群旗下项目内及项目间的设备和应用兼容性规范和指导,定义和兼容性相关的测试工具、自动化测试套;对项目群下各项目的兼容性测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 2) 负责首芯片开发板的开源代码合入主干前的兼容性测试以及测试套件维护;
- 3) 负责OpenHarmony应用市场的准入评估,对应用市场应用上架测试进行指导和监督;
- 4) 负责OpenHarmony项目群的兼容性测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定义和发布测评流程和要求,受理并组织产品的兼容性测评工作,审核测试结果及对测试结果进行复测,对通过测评的产品发放证书等;
- 5) 制定及更新OpenHarmony兼容性实验室相关制度,负责设立并管理兼容性实验室;
- 6) 引入和管理合作测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引入合作测评机构,设立兼容性测评中心的机制和要求,并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 7) 建立并维护兼容性测评结果公示机制和平台;
- 8) 接纳兼容性工作组新成员,提议选举或罢免兼容性工作组成员;
- 9) 经工作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或者应由兼容性工作组履行的其他职责。
4.5.4 IT基础设施组
- 4.5.4.1 IT基础设施工作组负责提供本项目群开发及推广的软硬件平台并保障稳定运行,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 1) OpenHarmony项目群门户网站、社区、论坛等的开发及运营维护,保障正常运行;
- 2) OpenHarmony项目群代码仓托管平台选择及配套基础设施开发及维护,能有效支撑OpenHarmony项目群旗下各开源项目开发及运行;
- 3) 开发构建工具平台,支撑OpenHarmony项目群正常运行;
- 4) 其他项目需要的IT支撑工具和平台建设及运营。
- 4.5.4.2团队管理
每位A类捐赠人有权推荐一位代表,参与IT基础设施组的业务治理。
4.5.5 法务与合规组
- 4.5.5.1 职责及工作内容
法务与合规组负责支撑OpenHarmony项目群的法务相关工作,并向工作委员会等项目群治理组织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其工作职责系就OpenHarmony项目群下各项目的相关工作提供法务建议,相关业务决策根据相应制度由OpenHarmony相关治理组织负责。
法务与合规组的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 1) 协助PMC进行项目相关代码的合规管控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评审项目代码扫描结果、分析许可证相关问题等;
- 2) 制订和修改OpenHarmony项目群下各项目相关的各法律合规制度;
- 3) 参与和设计OpenHarmony项目群下各项目合规赋能方案、整体战略合规体系等;
- 4) OpenHarmony项目群下各项目日常合规审查及合规纠纷支撑处理;
- 5) 向工作委员会等OpenHarmony项目群治理组织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 6) 承接工作委员会认为应当由法务与合规组承担的其他工作。
4.5.6 开发者与活动运营组
4.5.6.1职责及工作内容
开发者与活动运营组负责开发者推广及活动运营,其工作主要围绕以下领域开展:
- 1) 开发者拓展:通过拓展吸引更多开发者参与,协调并建立与其它社区的合作,负责增加开发者人数:吸引更多开发者使用。
- 2) 关键意见领袖(下称“KOL”)拓展及运营:发展更多开发者KOL,并支持他们在各种场合进行开发者布道。
- 3) 活动运营:通过组织各种相关社区活动,如meetup、专门的会议、线上webinar、开发者大赛等事件活动,以获得更多的开发者。
- 4) VOD:开发者声音搜集,并及时给出反馈。
- 5) 负责营销推广预算的制定与上报,营销推广预算的细化,依营销目标实施预算计划。
- 6) 负责制定项目群内所有活动及激励规则,组织项目群单位或支持开发者自行举办各类活动,包括所有项目群内的线上活动、线下活动、海外活动。
- 7) 负责构筑技术口碑,负责版本相关推广工作,以及日常内容输出。
4.5.6.2 团队管理
每位A类捐赠人有权推荐一位代表,参与生态运营组的业务治理。
4.5.7 品牌管理组
- 1) 对OpenHarmony项目群品牌负责,确保品牌可持续发展。
- 2) 负责OpenHarmony项目群品牌的治理与策略及落地,负责对外营销传播,营造良好舆论与社会环境。
- 3) 负责构筑品牌认知度,负责品牌营销相关工作,对生态系统内的商业公司共建伙伴营销宣传,扩大本项目群产业影响和社会美誉度。
- 4) 负责OpenHarmony项目群品牌营销渠道管理维护。
- 5) 负责OpenHarmony项目群品牌使用规则制定,和基金会品牌部的沟通协调。
4.5.8 知识体系组
知识体系工作组聚焦帮助开发者系统掌握OpenHarmony项目群下个项目相关的开发技能,以打造精品代码内容为内核,兼顾非代码内容,为社区打造技术基石。其工作主要围绕以下领域开展:
- 1) 配套OpenHarmony版本,面向开发者交付以Codelabs、开发样例、开源三方库为精品内核,兼顾学习路径、视频课程、深度文章、书籍的开发者知识体系精品内容。
- 2) 负责管理OpenHarmony官网学习版块、三方库子版块中的精品内容,基于开放透明的原则吸引广大合作伙伴、开发者积极参与知识体系共建。
- 3) 负责知识体系预算的细化、制订与上报,依社区目标实施预算计划。
- 4) 负责制定知识体系范围内的共建及激励规则,打造繁荣的OpenHarmony开发者生态。
4.5.9 教育培训拓展组
- 1) 负责OpenHarmony项目群下各项目相关的高校生态拓展,包括高校、老师合作,课程植入,开课推广等。
- 2) 协助开发者与活动运营组,在高校开展开发者相营销活动及老师、学生开发者的运营。
4.5.10 代码共建组
1) 负责OpenHarmony项目群下各项目代码共建工作,引导贡献者进行代码开发、交付和维护。
2) 发展代码共建单位,保证和管控代码共建过程,探索拓展政策机会,争取营销资源等。
3) 工作委员会认为应当由本代码共建组承担的其他工作。
5 知识产权策略
- 5.1 贡献到OpenHarmony项目群的项目代码,原则上应以源代码形式提供,且应采用开源许可证。对不符合前述原则的贡献,应由对应的项目管理委员会决策,如其决策接纳,应报工作委员会复核。工作委员会复核同意的,应报秘书处备案。秘书处有权自行决定是否进行审查,如审查,应在收到复核同意备案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工作委员会,并在听取项目管理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做出最终决定。
- 5.2 代码贡献者应按照OpenHarmony项目群下各项目的要求签署对应的开发者原创声明(“DCO”)或者贡献者协议(“CLA”)。
- 5.3 OpenHarmony项目群下的开源项目将以开源许可证发布,但经对应项目管理委员会决策以其他免费许可证发布的除外。
6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6.1 OpenHarmony项目群的收入来源
- 1)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 2) 其他合法收入等。
6.2 OpenHarmony项目群的财产用途
OpenHarmony项目群财产主要用于:
- 1) 管理、运营OpenHarmony项目群,包括但不限于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等;
- 2) 开展开源推广、开源合规使用宣传、培训等;
- 3) 定期组织开展开源相关研讨活动;
- 4) 行政办公费用支出。
6.3 OpenHarmony项目群财产的使用原则
- 1) OpenHarmony项目群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 2) OpenHarmony项目群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 3) 捐赠人有权向OpenHarmony项目群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OpenHarmony项目群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 4) OpenHarmony项目群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项目群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 5) OpenHarmony项目群遵循开放原子开源基金会财务制度,接受基金会财务监督。
- 6) OpenHarmony项目群配备专业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6.4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6.4.1 OpenHarmony项目群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 1) 完成OpenHarmony项目群开源治理制度规定的宗旨的。
- 2) 无法按照OpenHarmony项目群开源治理制度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6.4.2 OpenHarmony项目群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开放原子开源基金会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其业务范围内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
- 1) 支持OpenHarmony项目群已资助的开源项目的继续管理和运营。
- 2) 用于支撑开放原子开源基金会其他项目。
7 财务
OpenHarmony项目群财务根据基金会财务制度运作。基金会为OpenHarmony项目群设置独立项目编码,进行独立的预决算管理和专项审计。
8 OpenHarmony项目群开源治理制度的生效、修改与解释
OpenHarmony项目群开源治理制度的制订、修改及解释由OpenHarmony项目群工作委员会负责。该制度的制订及修订经工作委员会投票决策通过后,报基金会秘书处审查核准后生效,并报基金会理事会备案。
(完)